江西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受理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表提案的受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代表提案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参政议政的主人翁意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进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提案包括:教代会代表和代表团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代表提案受理与交办
(一)代表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提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案由明确,内容具体。
(二)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要求提出涉及学校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通过另外的渠道反映),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用纸书写或打印,由提案人亲笔签名。除提案人外,每份提案至少需两名代表附议。教代会集中受理提案,代表提案一般由所在代表组收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交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校工会办公室)。
(三)提案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审核,同意立案的,予以受理,并提出拟办意见,呈校领导传阅,由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校领导召开会议向承办单位交办提案。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校提案工作委员会依照工作程序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四)下列提案不予受理:
1、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的;
2、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
3、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的;
4、超越教代会代表提案法定职权范围的;
5、不符合本办法(一)、(二)条规定的。
(五)对未立案的提案,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进行书面答复,并解释说明。
(六)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后,认为所交办的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宜由本单位承办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委员会说明理由,经交办领导阅示后,重新确定办理部门,由提案委员会抄告承办单位,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三、代表提案的承办
(一)实行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提案时,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三)承(协)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提案时,应当及时与代表联系,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提案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必要时可向主办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协办意见函,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
(五)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本部门分管校领导汇报提案处理情况,由主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答复提案人;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请分管校领导召集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应向校主要领导汇报后,给予答复。
(六)对交办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情况复杂的,经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
(七)承办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的答复函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一式两份分别交提案人及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会办公室),同时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收到答复后,填写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10天内将意见表交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会办公室)。对代表联名或者以代表组名义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可答复第一提案人或代表组组长。提案工作全部办理结束后,所有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立卷归档。
四、代表提案办理的监督
(一)教代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的具体工作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二)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组织通报,在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三)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征询意见表后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代表对所提提案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单位或者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校领导再作研究处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提案人在接到答复函10天内不反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的,视为满意处理。
(四)校教代会可组织代表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
1、对办理代表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和代表组,予以表彰,并作为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的标准之一。
2、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通报批评。
3、对提出提案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请行政处分。
(五)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内向本届教代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
关于×届×次教代会第××号提案的答复
× × ×代表(仅写第一提案人姓名):
您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单位印)
年 月 日
抄送:校提案工作委员会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
关于×届×次教代会第××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 × × ×(主办单位名称):
×××代表在校×届×次教代会上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根据要求,由我部(处、室、中心等)协助你们办理此提案。经研究,并与×××代表沟通,现提出我单位的协办意见:
以上意见,供你们在正式答复代表时参考。
联系人:×××,电话:×××××××。
(单位印)
年 月 日
(此表由协办单位填写)
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编号 |
| 案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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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
| 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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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解决 情 况 | 解决(A) | 列入解决计划(B) | 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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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对 答复评价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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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对答复还有什么意见: |
代 表 签 名 |
|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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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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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承办单位答复时附给提案人,其中提案编号、案名、提案人、承办单位、办理解决情况由承办单位填写;
2、代表填写此表后,请交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会办公室)
代表提案答复的分类标准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 A ”标明。
2、所提问题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用“ B ”标明。
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予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 C ”标明。(“ C ”类答复,承办单位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尽可能的就代表所提问题开展相关调研,加强与代表沟通,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