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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9-27    点击次数:

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校工发[201413

(201437日学校第一届教代会暨工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江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

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以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应到会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单位选举。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0%—15%,但不多于200人。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可依规定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大学生代表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报告学校党委审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及校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十九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青年教工、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其工作职责为: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二十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二)由学校工会负责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提出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由校党委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

一四年三月十日